索 引 号: 035200018/2025-0003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2-17 17:27
标题: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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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7 17:27 来源:疫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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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同农发〔2025〕11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晋农发〔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5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7日


2025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晋农发〔2025〕10号)精神,细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夯实全市强制免疫基础,稳住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盘。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炭疽在历史上发生过的新荣区堡子湾乡镇羌村、阳高县下深井乡丰稔村、云州区瓜园乡瓜园村、左云县三屯乡绿道坡村等区域开展预防性免疫,强化左云县云兴镇古城村、广灵县焦山乡中焦山村、平城区大同市铁路东站机务段及周边畜间炭疽预防性免疫,保证雨季疫情高发期到来前形成有效保护。

二、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市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的场群和地区,可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省级强制免疫病种

猪瘟:对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市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三)其他免疫病种

炭疽:对全市炭疽老疫区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炭疽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

各县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炭疽免疫工作要在汛期前完成。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部署,力争于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牛场其免疫的布鲁氏菌病疫苗不在“先打后补”范围。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讲力度,提前谋划,盯紧每一个时间节点抓紧推进“先打后补”力度,加大养殖者自主免疫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各县区要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先打后补”,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做好疫苗使用管理

各县区要规范疫苗调拨,严格执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完善疫苗冷链体系,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强制免疫疫苗要重点保障散养户。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

各县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防疫水平。

(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另外,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区域散养户免疫记录要按照全市统一制定免疫表格填写,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改动免疫表格,汇总表里必须体现补免数。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落实免疫进度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按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大同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强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免疫抗体监测,确保免疫效果。县级对补助10万元以上场户抽检要全覆盖,对低于10万元的场户抽检要做到2年内全覆盖。市级定期对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任务分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对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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