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区),开发区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专项经费财务规章制度,《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监标推〔2019〕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标准化资金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一)标准化资金重点用于大同市实施标准化工作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标准化项目和管理资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对标准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
(三)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
(四)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五)开展标准化研究;
(六)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价、重要标准比对分析、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宣传等。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以下统称“标准化项目”。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突出。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用于支持标准的制定、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三)公开透明。标准化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真实、客观、公正,阳光运作,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管理。标准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责问效机制。
第二章 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
大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国家、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国家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承担单位;省、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等承担单位。
第七条 标准化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国家标准化示范市(县)、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市(县)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省、市两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试点示范通过中期评估拨付50%资金,最终通过验收拨付剩余50%资金。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60分为合格、6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项最高补助资金的100%,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项最高补助资金的50%,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四)重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实施监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和标准化研究等经费按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标准化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立项应当紧紧围绕大同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奋斗两个五年,跨入第一方阵”目标为牵引,以大同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第九条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我市相关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条 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征集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立项。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标准化项目的立项管理,经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或立项批准的标准化项目予以安排标准化资金。
第四章 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申报标准化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0月底前,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标准化项目完成情况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标准化资金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列入市市场监管局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标准化项目实施或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进度,按预算执行和财务制度要求支付使用标准化资金。
第五章 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标准化资金应与各县(区)、开发区标准化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化项目任务要求,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资金的专项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标准化资金支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标准化管理资金开支范围:
标准化管理资金应围绕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合理使用,主要用于会议费、专家劳务费、培训费、师资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差旅费、资料费、宣传推广费和其他开支等。具体工作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
(四)标准样品的制作;
(五)标准的技术审查;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标准的实施、评估和评价;
(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
(十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审核、评估;
(十二)标准化会议、培训;
(十三)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师资费等均按照大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准化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果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立项申报程序进行报批,并相应调整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化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六章 标准化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资金应规范、有效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准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需求,
编制预算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按照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对标准化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标准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给市市场监管局使用的标准化经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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