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科学配置和共享应用,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大同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应符合大同市产业发展方向,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升级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 大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市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先期培育、指导服务和认定,并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或登记后稳定运营1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且不低于50万元。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推荐上报。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论证,综合提出意见建议。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建议,提出备案意见。拟备案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大同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可依照科技部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同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大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负责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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