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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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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4-24 17:56
标题: 关于《大同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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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4 17:56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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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全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出台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20号)、

(四)《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措施,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修路切坡、探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

五、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大同市的重点防治区域主要为以下几个区域:一是云冈区西部、左云县南部、新荣区西南部大同煤田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二是平城区地裂缝重点防治区;三是阳高县西北崩塌、泥石流重点防治区;四是云州区南-浑源县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五是灵丘县中南部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

六、主要防治措施

(一)科学部署防治工作,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召开年度地质灾害趋势进行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时段与重点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召开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防治工作。

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属地管理,强化部门防灾责任和监管责任。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各自防灾和监管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强化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依职做好人员密集场地、矿山开采、交通干线、水利设施、旅游景区、输油(气)管线、城乡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移民搬迁工程等各自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重点时段地和重要隐患的防范。加强对春季冻融期、汛期两个重要时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高陡边坡隐患点,按照分类处置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治理、排危除险及搬迁避让等防范措施。

(三)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程治理力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省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有关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能开展基本的防治工作所需,并且做到专款专用,对列入大同市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的隐患点拨付专项资金实施工程治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采用多种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四进”(进村子、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到点到户科普宣传活动,把防灾避险常识普及到千家万户。利用“4.22”、“5.12”、“6.25”、“10.13”等时机,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乡(镇)、村群测群防队伍进行不少于10天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技能等培训,进一步提高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知灾识灾、应急处置和协调管理能力。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县(区),每一处高危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提高群众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五)积极推进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今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任务的重点是天镇县220户的受威胁住户。目前,省配套资金已提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已列入财政预算,下步,将督促天镇县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年度搬迁任务。对于2019年之前涉及搬迁任务仍未验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正视存在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掩盖事实,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农村地质灾害搬迁工程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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