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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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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18 10:08
标题: 《大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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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18 10:08 来源: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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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2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山西省于2023年对《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山西省有关要求,我市对《大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保持原应急预案总体框架不变,结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和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正了编制依据。对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及时更新,补充了“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删除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同政发〔2018〕69号)”等文件。

二是调整了组织机构设置。参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将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大同市市长”调整为“大同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大同市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调整为“大同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分管秘书长担任”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工作组增加了“应急保障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了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并补充了相应职责;删除了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正文内容调整至附件3;市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由正文内容调整至附件4。

三是调整预警分级标准。按生态环境部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标准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标准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标准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是增加臭氧污染预警标准。鉴于目前臭氧污染日益凸显,已成为城市夏季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增加了臭氧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具体为“根据《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议,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五是删除二氧化硫污染预警启动条件。鉴于本市已基本消除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情况,删除了二氧化硫指标预警启动条件。

六是调整了预警解除条件。结合预警启动标准加严,相应收紧了预警解除条件,将预警解除条件“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调整为“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七是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在工业源部分各级减排措施中,增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要求;将移动源减排措施中“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应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不含)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了“高排放车辆禁止进入主城区和建成区,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通行。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拋撒等违法行为”;删除了“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增加了臭氧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具体为“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钢铁、煤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火电、水泥熟料、石灰窑、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在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级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各项详细措施见正文内容)”。依据省级预案要求补充了“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实施要求(各项管理要求详见正文内容)”的相关内容。

八是补充了原版本废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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