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4-00262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06 09:13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4〕16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6 09:13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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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政办函〔2020〕130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冶金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详见附件5。

2 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体系

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大同支队、大同供电公司、大同机场公司、太原铁路局大同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见附件2。

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区)级均应成立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冶金工贸行业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对发生事故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一般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工作涉及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对发生事故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应对全市冶金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八个组,即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医疗救援、社会稳定、环境监测、新闻发布、善后处置和技术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现场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3 风险防控

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冶金工贸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防范化解冶金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内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强化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

4.2 预警发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指挥部办公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大同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信息及时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跟踪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4.4 预警解除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由预警发布机关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向事发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故范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当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后,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增援。

5.3 应急响应

根据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市级响应设定为Ⅲ、Ⅱ、Ⅰ三个响应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5.3.1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启动Ⅰ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

3.决定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4.开展事故险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5.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点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防范次生灾害。

6.做好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讯、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7.必要时提请上级部门增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

5.3.2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启动Ⅱ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根据需要调动各方面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救援;做出决策部署,协调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

5.3.3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Ⅲ级响应。指挥部通知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5.4 响应调整

当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情况极其特殊,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市总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5 响应结束

当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在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市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安排工作组指导协调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理赔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派人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

8.2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

8.3 经费保障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由财政负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8.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8.5 物资、装备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8.7 医疗保障

卫健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冶金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10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按规定评估修订,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3)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大同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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