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未年审罚款标准
诉求编码 D20241012001492
诉求标题 营业执照未年审罚款标准
诉求内容 李先生来电反映:执照经营范围新荣区古店镇,2023年未进行年审,望落实未年审执照罚款的标准。
诉求人 李先生 处办单位 新荣区
处办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事件地点 新荣区
留言时间 2024-10-12 12:00:03 回复时间 2024-10-16 16: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