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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55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令·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
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 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 (二) 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
下列义务: 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
(一) 设置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并采 (三)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
取措施保持暂存设施、场所整洁; 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行驶及装
(二) 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时间、方式、监督 卸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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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等事项; (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
(三) 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 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阻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 (五)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
道办事处; 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 及时将装修垃圾清运至合法处理场 (六)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等 规 定 的 其 他
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 条件。
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
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做好装修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装修垃 (一) 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圾的产生量、清运时间、清运量、运输单位、 和道路通行证;
最终去向等信息; (二) 车辆开启卫星定位等装置设备,并保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 (三) 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过
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 程中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置 的 或 者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垃圾;
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 (四) 不得超限超载,不得车轮带泥、车体
要求: 挂泥上路行驶;
(一) 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 (五) 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
得混同; 物混装混运;
(二) 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六) 不得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以外
(三) 装修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另行投放至危 倾倒建筑垃圾;
险废物收集容器。 (七)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 录 产 生 单 位 、 产 生 地 点 、 建 筑 垃 圾 种 类 与 数
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管理 量、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处
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置场所等事项;
(八)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
垃圾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
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运输时间、路线。 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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