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2025第5期-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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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令·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55
            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                                   (四) 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
            处置。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                               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                                   (五)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

            环 境 治 理 或 烧 结 制 品 等 ; 工 程 垃 圾 、 拆 除 垃              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                                   (六) 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

            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                               随意倾倒;
            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七)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 (区) 人民政府、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管 委 会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垃 圾 跨 县 (区) 处 置 机                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按照建设工
            制 。 确 需 跨 县 (区)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的 , 由 输                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接收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协                                    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
            商确定可接收数量及处置场所。                                     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企事
                (一) 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                            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
            划、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术开发,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进步。

                (二) 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原设
            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建筑
                (三) 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垃圾处置活动的,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向

            并得到有效执行;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建筑垃圾
                (四) 有符合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                           主管部门报告。

            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停止处置后,原运营单
                (五) 法律、 法 规 、 规 章 等 规 定 的 其 他                  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
            条 件 。                                              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平城区、云冈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垃圾                                 县 (区) 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
            的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其他县 (区) 的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停止处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不得擅自受纳上述实施特许                               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有效
            经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经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台账,对受纳建                                第二十八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经
            筑垃圾的类型、数量、运输单位和流向等信息                               开 区 管 委 会 建 筑 垃 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进行记录,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同时记录再生产                              “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
            品生产加工量以及尾渣数量、流向等信息;                                筹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
                (二) 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                           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的固体废物;                                   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
                (三) 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

            准的运输单位运送的建筑垃圾;                                     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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