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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令·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55
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 (四) 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
处置。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 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 (五)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
环 境 治 理 或 烧 结 制 品 等 ; 工 程 垃 圾 、 拆 除 垃 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 (六) 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
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 随意倾倒;
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七)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 (区) 人民政府、经开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管 委 会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垃 圾 跨 县 (区) 处 置 机 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按照建设工
制 。 确 需 跨 县 (区)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的 , 由 输 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接收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协 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
商确定可接收数量及处置场所。 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企事
(一) 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 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
划、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术开发,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进步。
(二) 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原设
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建筑
(三) 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垃圾处置活动的,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向
并得到有效执行;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建筑垃圾
(四) 有符合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 主管部门报告。
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停止处置后,原运营单
(五) 法律、 法 规 、 规 章 等 规 定 的 其 他 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
条 件 。 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平城区、云冈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垃圾 县 (区) 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
的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其他县 (区) 的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停止处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不得擅自受纳上述实施特许 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有效
经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经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台账,对受纳建 第二十八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经
筑垃圾的类型、数量、运输单位和流向等信息 开 区 管 委 会 建 筑 垃 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进行记录,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同时记录再生产 “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
品生产加工量以及尾渣数量、流向等信息; 筹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
(二) 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 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的固体废物; 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
(三) 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
准的运输单位运送的建筑垃圾; 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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