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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织非法获取或修改监管系统信息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应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省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相适应的监管履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监管职责
职评价体系,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应依
第四十三条 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包含对全 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 第十章 附 则
职 情 况 、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 监 管 系 统 信 息 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
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根据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对全市进行全面的监管 施行,有效期五年。
绩效评价。监管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日常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
告市政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及时认领有
关监管事项,未及时编制检查实施清单的,由
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
门限期认领和编制;拒不认领和编制的,由同
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
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
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
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使用、管理、维护监管系统过程中,因违反
本 办 法 导 致 提 供 数 据 不 真 实 、 不 准 确 、 不 及
时,或因相关监管数据不完备、不规范而造成
负面舆情或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系统信息,侵犯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私自泄露或公布不应公开
的监管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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