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2020年第1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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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织非法获取或修改监管系统信息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应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省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相适应的监管履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监管职责

            职评价体系,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应依
                 第四十三条         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包含对全                    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                                              第十章      附      则
            职 情 况 、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 监 管 系 统 信 息 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
            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根据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对全市进行全面的监管                               施行,有效期五年。

            绩效评价。监管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日常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
            告市政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及时认领有

            关监管事项,未及时编制检查实施清单的,由
            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
            门限期认领和编制;拒不认领和编制的,由同

            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

            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
            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

            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使用、管理、维护监管系统过程中,因违反
            本 办 法 导 致 提 供 数 据 不 真 实 、 不 准 确 、 不 及
            时,或因相关监管数据不完备、不规范而造成

            负面舆情或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系统信息,侵犯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私自泄露或公布不应公开
            的监管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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