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2020年第11•12期
P. 35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 (区)、开发区管委 统根据汇聚的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行为数据对各
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明确区划管理员,及 级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事 项 清 单 管 理 、 监 管 数 据 汇
时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聚、监管履职情况、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系
第二十九条 监管系统中的联合监管子系 统信息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
统,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 第三十六条 监管系统的服务门户为社会
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实现审批与 公众提供监管相关信息服务,主要包括监管事
监 管 联 动 、 违 法 案 件 和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抄 告 抄 项目录清单查询,监管结果查询,法律法规、
送、监管事项部门间协查协办、部门联合专项 案例等知识库信息查询。
整治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 监管系统的工作门户提供监
第 三 十 条 监 管 系 统 中 的 信 用 监 管 子 系 管 执 法 情 况 可 视 化 展 示 、 监 管 情 况 统 计 分 析
统,汇聚整合监管对象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 评 价 、 监 管 信 息 查 询 、 监 管 信 息 推 送 、 风 险
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 预 警 、 双 随 机 抽 查 、 联 合 监 管 、 信 用 监 管 、
信息数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 投 诉 举 报 转 办 督 办 等 监 管 相 关 应 用 功 能 , 并
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 实 现 监 管 信 息 展 示 、 互 动 交 流 、 数 据 推 送 分
支撑各级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相关工作,促 析等服务。
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第三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第三十一条 监管系统中的移动监管子系 做好监管系统服务门户和工作门户信息的动态
统,为各级监管部门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手机 维护,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受理
APP、小程序等开展移动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管系统中的非现场监管子 的时间和频率及时更新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动
系统归集、整合各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相 态和曝光台信息,事项办理情况和信息维护更
关数据信息,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 新情况纳入履职效能评估。
应用。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已经纳入“领导驾驶 第七章 组织保障
舱”。 第三十九条 建立“互联网+监管”改革工
第三十三条 监管系统中的投诉举报处理 作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
子系统,接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省 “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各级监管部门按照
各类投诉举报系统有关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 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领域的“互联网+监管”
息,开展综合分析应用并根据监管职责进行分 改革工作。
发处理、督查督办。 第四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明确“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 监管 系 统 中 的 风 险 预 警 子 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部门,
系 统 为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领 域 风 险 预 警 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级“互联网+监管”
线 索 。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结 合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 利 改革工作,协调检查督导本级监管系统建设使
用 监 管 系 统 提 供 的 风 险 预 警 线 索 开 展 核 查 、 用运行情况。
处 置 等 监 管 业 务 , 并 将 监 管 结 果 反 馈 至 监 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互
系统。 联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管系统中的分析评价子系 统筹推进本部门“互联网+监管”各项工作。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