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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评 估 评 价 指 标 等 并 督 促 落 实 ; 负 责 监 管 履 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山西省“互联网+监 绩效管理。
管”系统 (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建设、使用、 第二章 监管事项管理
运行和管理,加强我市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 第六条 监管事项应当及时纳入监管系统
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根据 《优化 中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实现
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和 监管事项全市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按照
第二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 省 统 一 的 标 准 规 范 对 我 市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管理适用本办法。 和 检 查 实 施 清 单 的 梳 理 编 制 和 动 态 调 整 进 行
第三条 监管系统是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 规范。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运 行 的 , 为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第八条 我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人
监 管 部 门 提 供 监 管 支 撑 服 务 的 平 台 , 主 要 为 大 颁 布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市 政 府 颁 布 的 规 章 以
各 级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支 持 服 务 ; 为 各 级 履 行 行 及 本 部 门 职 能 配 置 、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政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监 管 部 门) 开 定 , 按 照 统 一 的 标 准 规 范 , 梳 理 应 由 本 部 门
展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 联 合 监 管 、 信 本 系 统 履 行 的 监 管 事 项 , 形 成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用 监 管 、 移 动 监 管 、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提 供 平 台 清单。
支 撑 服 务 ; 为 各 级 督 查 (考 核) 部 门 提 供 监 第九条 市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
管 部 门 履 职 情 况 的 效 能 评 估 服 务 ; 为 社 会 公 院及省级有关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
众 提 供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和 投 诉 举 报 门 市 县 两 级 承 担 监 管 职 责 的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清
受理反馈服务。 单;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省、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 市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监管
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合理、依法履 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职、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事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 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
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体系 单。
建 设 ; 负 责 整 合 各 类 监 管 信 息 资 源 , 汇 集 全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每一项
市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业 务 结 果 数 据 ; 负 责 研 监管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究 制 定 系 统 运 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标 准 规 范 、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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