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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评 估 评 价 指 标 等 并 督 促 落 实 ; 负 责 监 管 履 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山西省“互联网+监                      绩效管理。
            管”系统 (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建设、使用、                                         第二章       监管事项管理

            运行和管理,加强我市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                                    第六条      监管事项应当及时纳入监管系统
            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根据 《优化                              中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实现
            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和                             监管事项全市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按照

                 第二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                       省 统 一 的 标 准 规 范 对 我 市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管理适用本办法。                                           和 检 查 实 施 清 单 的 梳 理 编 制 和 动 态 调 整 进 行
                 第三条      监管系统是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                       规范。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运 行 的 , 为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第八条      我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人
            监 管 部 门 提 供 监 管 支 撑 服 务 的 平 台 , 主 要 为              大 颁 布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市 政 府 颁 布 的 规 章 以

            各 级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支 持 服 务 ; 为 各 级 履 行 行              及 本 部 门 职 能 配 置 、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政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监 管 部 门) 开                定 , 按 照 统 一 的 标 准 规 范 , 梳 理 应 由 本 部 门
            展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监 管 、 联 合 监 管 、 信              本 系 统 履 行 的 监 管 事 项 , 形 成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用 监 管 、 移 动 监 管 、 非 现 场 监 管 等 提 供 平 台              清单。
            支 撑 服 务 ; 为 各 级 督 查 (考 核) 部 门 提 供 监                     第九条      市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

            管 部 门 履 职 情 况 的 效 能 评 估 服 务 ; 为 社 会 公              院及省级有关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
            众 提 供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和 投 诉 举 报              门 市 县 两 级 承 担 监 管 职 责 的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清
            受理反馈服务。                                            单;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省、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                       市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监管
            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合理、依法履                               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职、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事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                       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
            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体系                               单。

            建 设 ; 负 责 整 合 各 类 监 管 信 息 资 源 , 汇 集 全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每一项
            市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业 务 结 果 数 据 ; 负 责 研              监管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究 制 定 系 统 运 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标 准 规 范 、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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