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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应用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对应有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在
事项的应当与政务服务市级基本目录中的许可 监管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
事项进行关联并保持动态更新。 出等方式,依法为各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数据汇聚 提供数据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 《山
心 (以 下 简 称 监 管 数 据 中 心) 由 省 级 统 一 建 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有关规定,坚持“谁
设,我市不再单独建设监管数据中心。 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监管系统向社会公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监管事项目 示监管执法有关信息;依法有序开放监管数据
录清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监管业务数 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监管数据资源,
据应当及时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对未报送、 促进社会共治。
报送错误或报送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应于 5 个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利用非本部门
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并重新上报。 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时,只能用于履行本部门
第十五条 监管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监管计 监管职责,未经数据提供部门许可,不得对外
划、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 (包含行 开放、传播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
政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 其 他 监 管 行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为)、投诉举报、信用信息等数据。 发 挥 监 管 数 据 中 心 作 用 , 开 展 大 数 据 分 析 应
第十六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监管行为 用,提供监管风险预警服务,支持监管部门实
数据汇聚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调整后,市行政审 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为在政府采购、行政
批服务管理局要及时调整,为我市各级监管部 审批、政府资金管理等行政事务中实施信用激
门汇聚数据提供支持保障。 励和惩戒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 有监管信息系统支撑的监管部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
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通过服务接口、批量 为 社 会 公 众 使 用 监 管 系 统 提 供 相 应 的 技 术 条
交换等方式,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监管业务数 件,扩大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
据。监管业务数据已经实现向省级监管部门集 中的应用。
中汇聚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 第五章 系统对接
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已有的监管业
未建设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应当直接 务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与监管系统进行对
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在线录入。 接,确保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汇聚到监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平台等应当与监管
中心的监管业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 系统实现对接联通。
进行整理、清洗、校核、关联整合等处理,确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建设
保数据规范、准确、可用。 的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应逐步纳入对接范围。
第十九条 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的监管业务 第六章 系统使用
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由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数据提供方负责。 市级监管部门要明确系统管理员,及时告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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