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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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文件·                                                 1/2022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承储单                                   (五)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
            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动态                               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调整承储任务。                                                (六) 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未达到收购、轮换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                    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
            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                                (七) 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
            督检查活动。                                             载,市级储备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八)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有 关 法          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律、法规、 规 章 另 有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的 , 从 其                      (九) 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规定。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
            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市级储备粮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基金,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市级储备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基金及市级储备粮贷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

                (一) 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二) 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                           事责任。

            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管理
                (三) 干预承储单位正常运营的;                               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

                (四) 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                           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题不予纠正的;                                            刑事责任。
                (五) 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不立即                                           第八章      附    则

            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县 (区) 参照本办法制定或执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承 储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施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 以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
            清偿债务;
                (三) 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四) 擅自串 换 品 种 、 变 更 储 存 库 点 和
            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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