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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 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
超过 60 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 处理信息通报,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
内容: 应 当 强 化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运 用 , 针 对
(一)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 故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火
(二) 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灾 特 点 , 研 究 提 出 火 灾 防 范 具 体 措 施 , 及 时
(三) 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将 具 有 区 域 、 季 节 、 行 业 等 方 面 特 点 的 消 防
损失; 安 全 问 题 通 报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 组
(四)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 织 开 展 火 灾 隐 患 综 合 治 理 和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
质; 消 除 同 类 安 全 隐 患 。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五)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 范 制 修 订 的 ,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单 位 提 出 针
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对性建议。
(六) 火灾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七) 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主 体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 责 任 , 对 火 灾 事 故 暴 露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 整
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 改 结 束 后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负 责 调 查 的 政 府 备
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 案。
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 十 七 条 发 生 较 大 以 上 火 灾 事 故 的 ,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负 负 责 调 查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事 故 调 查 结 束 后
责 组 织 调 查 的 人 民 政 府 报 送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报 10 个 月 至 1 年 内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第
告,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 三 方 机 构 对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开 展 评 估 , 评
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批 估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评 估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 容:
作结束。 (一)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 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落实情况评估 (三)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 (四) 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同意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成员
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 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故 发 生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第十四条 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预 算 保
应 当 根 据 批 复 的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按 照 法 障。
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调
责 任 , 强 化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警示教育意 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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