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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1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 本建设用地,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够 的 考 古 工 作 时 间 , 保 障 土 地 供 应 前 考 古 调
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基本建设用地 第三章 相关职责
未经考古前置工作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门完成拟储备 (供应) 土地的征收、拆迁、清
表工作,排除权属纠纷,做好考古发掘前的场
第四条 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地管护工作,将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 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 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人民政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府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 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 所需经费。
设控制地带内的; 第九条 市、县 (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 (供应) 计划,于当年
区域内的; 第一季度书面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
(四) 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地储备 (供应) 计划,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储备
(五) 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供应) 计划的,应及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
第 五 条 既 有 地 下 管 线 、 道 路 、 广 场 、 供地块变更清单。
绿 地 、 厂 区 等 改 造 、 扩 建 工 程 , 符 合 本 办 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公布为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 实 施 前 应 开 展 考 古 前 置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基 本 建 设 用
工 作 。 地,市、县 (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
第六条 基本建设用地经考古调查确定属于 供应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供应
下列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情形之一的,可 计划中列明。
不进行考古勘探: 市、县 (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政
(一) 石质山体,地形陡峭,基岩上覆盖土 府拟储备 (供应) 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
壤层较薄的; 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相关工作费用预算
(二) 现代河道、滩涂等,地层堆积以砂砾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石为主,土壤层薄,地表覆盖植被为杂草、灌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丛等的;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含 既 有 地 下 管 线 、 道 路 、 广
(三) 改造、扩建项目所涉地块中施工不超 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 用地的考
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 古调查、勘探申请,及时将申请推送市文物主
(四) 其他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 管部门;根据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
下文物区域的。 工作竣工意见,按程序向市、县 (区) 人民政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完成考古 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反馈考
调查后未进行考古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在施 古调查和勘探结果。
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建设单位应立即停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
工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 批、核准、备案时,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规
第七条 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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