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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11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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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 主管部门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全市基本建设用地储备 (供应) 前的考古前置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以下的单独
工作,指导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 选址项目 (含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
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 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 用地,由市、县
县 (区)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年 度 土 地 储 备 (区) 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
(供应) 计划、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推送 单 位 向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考 古 调
等,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履行考古 查、勘探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
发 掘 报 批 手 续 ;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土 地 熟 化 主 体 相关申请材料后,书面推送市文物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
部门) 或用地单位反馈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完成用地预审和选址,办理立项审批、核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并报省文物主管 备案后,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工作
部门备案。 应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前完成。
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在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辖 区 内 基 本 建 设 用 地 储 备 (供 探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 前的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同级规划和自然 (一) 拟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
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 (供应) 计划, 桩点明确;
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 地块土地清表 (包括地面附属物清
第十二条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履 除、各类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 工作
行考古前置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基本建设用 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
地考古前置工作。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组织实 (四) 地块范围内未开展新建或改、扩建工
施完成拟储备 (供应) 土地、单独选址项目建 程建设。
设用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使其达到全面 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接到考古调查、
开展文物考古的条件。 勘探申请或通知,在具备进场条件后,组织开
第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按照 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和 要 求 , 依 法 实 施 考 古 调 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
查、勘探、发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调查工作结束
工作报告。 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资料核查、现场地面踏查情
况,形成考古调查报告提交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及要求 经考古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并具备
勘探条件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及 勘探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大型勘探项目
以上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 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探申请。 根据勘探结果,形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提交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以下的政府 市文物主管部门。
储备用地,由市、县 (区) 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 《山西
部门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 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执行,按
申请;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市文物 照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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