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2025第1期-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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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11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5025··11
                                     2
                 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                           主管部门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全市基本建设用地储备 (供应) 前的考古前置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以下的单独
            工作,指导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                             选址项目 (含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

            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                               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 用地,由市、县
            县 (区)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年 度 土 地 储 备               (区) 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熟化的相关部门或用地

            (供应) 计划、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推送                              单 位 向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考 古 调
            等,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履行考古                               查、勘探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
            发 掘 报 批 手 续 ;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土 地 熟 化 主 体              相关申请材料后,书面推送市文物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
            部门) 或用地单位反馈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完成用地预审和选址,办理立项审批、核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出具文物保护工作竣工意见,并报省文物主管                               备案后,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工作
            部门备案。                                              应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前完成。
                 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在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辖 区 内 基 本 建 设 用 地 储 备 (供               探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 前的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同级规划和自然                                  (一) 拟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
            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 (供应) 计划,                             桩点明确;

            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 地块土地清表 (包括地面附属物清
                 第十二条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履                           除、各类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 工作
            行考古前置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基本建设用                               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

            地考古前置工作。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土地熟化主体或用地单位组织实                               (四) 地块范围内未开展新建或改、扩建工

            施完成拟储备 (供应) 土地、单独选址项目建                             程建设。
            设用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使其达到全面                                    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接到考古调查、
            开展文物考古的条件。                                         勘探申请或通知,在具备进场条件后,组织开

                 第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按照                           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和 要 求 , 依 法 实 施 考 古 调                   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

            查、勘探、发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调查工作结束
            工作报告。                                              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资料核查、现场地面踏查情
                                                               况,形成考古调查报告提交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及要求                             经考古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并具备

                                                               勘探条件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在考古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及                        勘探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大型勘探项目

            以上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                               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探申请。                                               根据勘探结果,形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提交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200 亩以下的政府                         市文物主管部门。

            储备用地,由市、县 (区) 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 《山西
            部门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                               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执行,按

            申请;县 (区) 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市文物                             照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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