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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环境能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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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02 10:30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自然资源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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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自然资源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10:30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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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大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精神,加快推进大同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划分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推进美丽中国、美丽山西、美丽大同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

(2)市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

(3)市级地图审核行政许可;

(4)市级测绘基准建设维护与服务;

(5)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6)市级负责的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市级节点建设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

(2)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监测;

(3)市县级自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4)市县自主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等。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县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

(2)县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成果管理、县级地图市场监管;

(3)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等事项;

(4)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5)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县级节点建设等。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①市级河长管理的河流确权登记工作;

②市确权登记机构对市属部门管理的林场开展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

③市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①县(区)内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②县(区)内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③县(区)内开展的房地一体工作;

④县(区)内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⑤县(区)内开展的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工作;

⑥县级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的河流确权登记工作;

⑦县(区)确权登记机构对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等。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①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

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

④市级土地储备计划(规划)编制;

⑤市级直接负责的土地收储(收购或收回)和供地相关事项;

⑥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

⑦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①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

②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

③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与维护;

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等。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①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②县级政府受省政府和市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含开发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监督实施;

②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③市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

④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落实的任务;

⑤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

⑥市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①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

②详细规划的单元划定。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①县(含各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监督实施;

②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③县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

④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落实的任务;

⑤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由市级部门负责供地的土地因转用、征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由县(区)部门负责供地的土地因转用、征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四)生态保护修复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2)市级负责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年度变更核查;

(2)持证矿山年度地质环境调查;

(3)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

(4)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

(5)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县(区)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

(3)县级负责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

(五)自然资源安全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市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

(2)市级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3)市级发证公开出让矿业权时,先前编制的《地质普查报告》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两报告所需的报告编制费及专家评审费;

(4)市级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现场抽查、核查专家费用;

(5)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6)市级负责的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7)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8)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按照省级出台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省、市、县个人按照50%、20%、20%、10%的比例分担搬迁任务。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县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

(2)县级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3)县级发证矿山公开出让工作;

(4)县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5)县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1.地质灾害防治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排危除险、群测群防员补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2.森林草原防火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①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②市属国有林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

③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培训、演练、比武项目的开展;

⑤相关规划制度明确由市落实的任务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①县(区)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工作;

②县(区)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等。

(3)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①组织编制县(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印发实施;

②县(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

③县(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

④县(区)组织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火培训、演练、比武项目;

⑤相关规划制度明确由县(区)落实的任务等。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1.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市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

(2)市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

(3)市级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4)市级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

(5)市级耕地保护整治提升行动;

(6)市级遏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私搭乱建”行为专项整治;

(7)市级卫片执法工作;

(8)市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9)市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10)市级“创建文明城市、两下两拆一提升”专项行动;

(11)全市林草行业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

(12)由市级承办的上级交办案件、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等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13)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编制和指导实施;

(14)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15)全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防控宣传、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16)全市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检查、监督、业务指导;

(17)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药剂药械管理;

(18)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19)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违法违规项目验线工作等。

2.将以下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县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

(2)县级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3)县级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

(4)县级耕地保护整治提升行动;

(5)县级遏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私搭乱建”行为专项整治;

(6)县级卫片执法工作;

(7)县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8)县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9)县级林草行业县域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

(10)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普查;

(11)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2)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测分析、预警信息发布;

(13)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减灾体系建设;

(14)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药剂药械管理;

(15)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联防联控;

(16)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检疫御灾体系建设;

(17)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18)县级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普查;

(19)县级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及疫情监测;

(20)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技术信息统计及技术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要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级将进一步强化统筹,可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协同深化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各县(区)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变化情况,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事前评估,严谨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两级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不断提升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大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将以下事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市级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及运行维护;

(2)市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报预警监测、信访调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级负责承担落实的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或任务,监测事权上收至市级的环境监测工作;

(3)市级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市级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执法监测,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市级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

(4)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

2.将以下事权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1)县(区)辖区内的国控、省控和市控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除仪器运维外的基础保障(站房破损、河道采水坝体塌陷、河道清淤、突发自然灾害设施损毁等),重点排污单位县(区)级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县(区)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

(2)县(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县(区)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执法监测,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县(区)级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

(4)配合各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在具体工作安排中将市县(区)财政事权予以明确。

(二)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将以下事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危险废物许可等管理;

(2)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3)市政府审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市域内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市级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监督、执法所需要的设备、仪器配备,水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制定,水污染成因与控制相关技术研究、重点措施效果评估、专项规划制定等)以及国家和省交办的其他专项相关工作;

(4)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级碳排放权交易基础能力建设;

(5)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全局性、示范性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6)全市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7)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全国低碳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科普等宣传;

(8)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

(9)市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训;

(10)全市性低碳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建设;

(11)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政策与科学研究;

(12)全市源解析研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市“一市一策”技术服务、监测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跨区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4)市级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

(15)市级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平台运行维护;

(16)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2.将以下事权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1)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事中事后监管;

(2)县(区)政府审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3)县(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平台运行维护等;

(4)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5)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规则及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训;

(6)县(区)低碳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建设,县(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能力建设;

(7)县(区)的生态环境统计、普查、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8)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国低碳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科普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9)县级移动源的管理、能力建设;

(10)县(区)政府委托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的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及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

(三)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将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将跨县(区)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放射性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8.其他污染防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全市性的、跨区域的、重点流域的、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规划环评和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规划环评、方案编制,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级视情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市级与县(区)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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