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药品流通科、医疗器械科、化妆品科: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两品一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现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裁量权时的所有表述需有证据证明,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处罚结论要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并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行业特点以及类案同罚等综合考量。
二、在适用中要建立工作台账,列明案件名称、基本信息、符合情形及适用基准。各单位法制部门要对台账建立完善予以指导,同时在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中对自由裁量权表述要加强审查。
《两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2021年8月3日市局印发的《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疫苗、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同市监法规〔2021〕116号)及2023年2月3日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同市监法规函〔2023〕34号)中关于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晋药监规〔2024〕4号)关于转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2、《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药监规〔2024〕5号)关于转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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