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民函〔2025〕18号
各县区民政局:
为实现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现强调如下。
一、严格落实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县乡两级要在做好依申请救助的基础上,落实好主动发现相关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遇困情况,走访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及时发现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要畅通社会救助求助举报电话,做好与“12345”政务热线有效衔接,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或举报线索后,应主动核实有关情况,按政策程序办理,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严格落实救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定期对低收入人口数据与相关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受灾人员、重病患者、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加强与卫健、公安、市场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生存、服刑(在押)、车辆、注册市场主体等状况,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违规领取的部分予以追缴。按照需求将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支撑,并及时汇总各部门的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三、严格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的,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或其他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类别范围。
四、严格落实救助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
各县区要健全完善救助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乡镇(街道)、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直接向本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近亲属备案的人员全部入户核查,定期复核,加强管理,并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专项花名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上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主要包括: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五、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信息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核对作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的辅助手段,通过信息核对提高动态管理效率和救助精准度。
六、严格落实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要求
各县区要坚持稳妥、谨慎的原则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已经将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要明确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七、严格落实救助申请限时办结制度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和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规定,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特困人员认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抽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确认。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保救助申请动态清零。
八、严格落实资金发放流程和发放报告制度
各县区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或每季度初1日前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申请等相关资料,同时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代办金融机构提供救助对象的相关基础信息;财政部门于5日前将发放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于10日前统一将救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反馈至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由民政、财政及代理金融机构协商处理,务必于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资金发放凭证报市级民政部门。
九、严格规范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存折)管理
救助资金统一使用惠民“一卡通”发放。发放银行卡(存折)可委托资金发放部门统一办理,也可由救助对象自己提供。对于无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救助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银行卡(存折)和支取救助金,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不得借用、扣留、隐匿救助对象用于领取救助金的银行卡(存折)。
十、严格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规社〔2025〕7号)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十一、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
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村(居)民委会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服刑(在押)等情况,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制度
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分类动态管理。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
十三、严格落实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城乡低保标准由市级制定,各县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和45-55%确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各县区差异,适度进行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严格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
要着力完善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散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模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县级民政部门主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指导乡镇(街道)为每一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要加强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智力、精神障碍、全护理对象等特殊人员及其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易肇事肇祸、易走失、易受侵害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采取重点关注和帮扶措施,避免发生社会舆情。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及时协调精神卫生机构入院治疗。
十五、严格落实临时救助相关制度规定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办法实施。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按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用于乡镇(街道)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乡镇(街道)要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十六、严格落实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4〕20号),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要运用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研究信访矛盾的综合化解措施,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困难群众反映强烈、矛盾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信访事项产生的根本原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关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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