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fgw00/2024-0002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10
标题: 我委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同发改赈发〔2024〕71号
时效:

我委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0 来源: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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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同发改赈发〔2024〕71号

阳高县、浑源县发改局:

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本批计划精准落实到省发改委分解下达到的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县级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避免在财政评审、招投标等环节出现结余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做好项目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二、抓紧组织开工。以工代赈资金下达后,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的要求,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抓紧编制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根据可研报告细化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岗位培训等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抓紧时间组织开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脱贫群众和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就业技能,防止致贫返贫。

三、强化规范建设。县级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发放劳务报酬占已支付中央资金的30%以上,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四、及时主动公示。各县发改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对项目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督促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五、加强监管调度。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我委。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金拨付、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组织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等。

五、落实绩效目标。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中央投资30%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占比,充分带动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地就业增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同步做好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

请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并报我委备案。

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此文主动公开)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分解下达山西省

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24〕74号

各有关市发展和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449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投资建议计划的审查情况,经研究,现将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下达

本批计划安排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7591万元(含劳务报酬5749万元以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要求,本批计划由我委直接分解下达到繁峙、大宁、汾西、浑源、宁武、沁水、吉县、右玉、石楼、武乡、交城、方山、陵川、临县、壶关、阳高、和顺、平陆、岢岚、沁县、左权、兴县等县26个项目(详见附件)。

(一)受益对象。包括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救助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等群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二)建设领域。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三)资金使用。以工代赈中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向范围使用,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县政府统筹的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因财政评审、招投标、竣工决算等环节产生结余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二、项目实施

(一)坚守初心。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以工代赈政策初心落地落实。

(二)落实责任。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相关县,加强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的指导谋划和监督检查,帮助各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避免在财政评审、招投标等环节出现结余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三)抓紧开工。以工代赈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的要求,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抓紧编制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根据可研报告细化实化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岗前培训等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抓紧完善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四)规范建设。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确保发放劳务报酬占已支付中央资金的30%以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五)主动公示。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督促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三、加强监管

(一)直接监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二)就近监管。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才去解决。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及时对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等情况开展核查。

(三)强化调度。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将进行在线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四)督导推进。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县采取通报、约谈、暂停下年度中央和省级以工代赈资金申报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四、绩效目标

本批计划的总体绩效目标是:支持有关地区实施一批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等工程,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投资的比例高于30%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广泛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近就业增收。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五、其他要求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积极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救助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等群体务工就业。我委将适时对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等情况开展核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点工程配套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要做好与配套的重点工程相互衔接、发挥综合投资效益和赈济效果,激励带动重点工程吸纳更多当地群众就业。

与此同时,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欠发达地区振兴发展紧密衔接,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群众务工和发放劳务报酬等工作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广泛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请各市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各有关县,并报我委备案。

附件1 山西省2024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xlsx

附件2 山西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4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汇总表及分县表.xls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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