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0/2025-0013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3-31 10:58
标题:
2025年大同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
文号:
时效:
2025年大同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8
来源:大同市财政局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政策级次 |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助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合计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农村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 |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
省级 | 关于印发《农村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2014]28号) | 补贴对象为所在村自建立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以来,正常离任、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9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主干。 | 累计任满村“两委”主干满9年的,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 任职时间每增加3年,补助标准要有所提高。 任职期间受中央、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要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各地要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视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确保补贴逐步提高。 |
35元/人*月 | 乡镇核定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并在各村公示。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将享受补贴人员信息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服务平台,报省、市委组织部门审核。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省委组织部: 0351-4045225 省财政厅:0351-3803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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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山西省水利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600元/人 |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或按季度发放,当年底前足额发放。 | 0351-4666329 | |||||
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中央 |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6]26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67元/亩 | 各乡镇、村根据上一年当地农村土地颁证经营确权和耕地种植情况对各农户和农垦农场土地进行公示,公示后通过线上提交公示结果,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经各市拨付各县,最终由各县拨付补贴对象手中。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351-8235019 | |||||
4 | 农机购置补贴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中央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由个人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 | 随时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审核和资金下达情况及时兑付。 | 0351-4032979 | |||||
5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中央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报废机具种类、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机主自愿报废,由个人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 | 随时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审核和资金下达情况及时兑付。 | 0351-4032979 | |||||
6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山西省林草局 | 中央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58号)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完善政策补助到期的农户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 根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面积,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补助年度发放 | 0351-4066468 | |||||
7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山西省林草局 | 中央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58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和期限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根据退耕还林面积,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补助年度发放 | 0351-4066468 | |||||
8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山西省林草局 | 中央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权益人 | 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6元,其中林权权利人补偿兑现金额度应根据各县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 根据个人所有林地被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面积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351-7325025 | |||||
9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山西省林草局 | 中央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原国定贫困县聘用的建档立卡管护人员 | 各县结合聘用生态护林员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 | 在乡村考核的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度下达资金,各县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0351-7324778 | |||||
10 | 雨露计划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中央 | 《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已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的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在校学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 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的资助 | 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的资助 | 学生需提交“雨露计划”资助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局通过“全国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跟踪比对并产生拟资助名单,拟资助名单经县、乡、村逐级比对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已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的子女进行资助。 |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确定的学生资助名单将补助资金直补到户。 | 每年6月30日前 | 0351-7676123 | 资金预算根据当年实际资助人数进行安排 | |||
11 | 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稳岗补助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级 |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厅字〔2022〕39号);《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44号) | 脱贫户和监测户务工就业劳动力 | 对当年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月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稳岗奖补。 | 个人申请、村级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复核公示、发放补助 | 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领人银行账户 | 当年底之前 | 0351-7676123 | |||||
12 | 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省级 |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厅字〔2022〕39号);《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44号) | 脱贫户和监测户务工就业劳动力 | 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劳动力、外出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定额方式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分档制定具体补贴标准。跨省务工的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省内县外务工的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 个人申请、村级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发放补贴 | 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领人银行账户 | 当年底之前 | 0351-7676123 | |||||
13 | 农村危房改造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央 | 住建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各市、县(市、区)依据本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分阶段、按比例拨付,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0351-3580248 | |||||
14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央 |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康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 |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群体 | 各地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条件、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 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 |
社区申请、街办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定后发放。 | 通过财政惠民 补贴“一卡通 "打卡发放 |
按月或按季度 发放,当年底 前足额发放。 |
0351-3580732 | |||||
15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0〕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拨付至其所创办的小微企业的银行账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年 | 0351-7676016 | ||||
16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9〕49号) |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来自零就业家庭; 3.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以上三种情形,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需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5.持证残疾人; 6.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
1200元/人 | 1200元/人 | 由学校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实践中一般拨付至学校的银行账户 | 按年,每年10月底前 | 0351-7676071 | ||||
17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央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 《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 |
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补贴期限为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补贴期限为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 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年 | 0351-7676023 | ||||
18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中央 |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山西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拥有代步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年/车 | 260元/年/车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年底前发放 | 0351-4083450 | ||||
19 | 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 |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 省级 | 关于印发《山西省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晋残联〔2023〕13号) |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具有本省户籍、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 |
专科生4000元/年; 本科生5000元/年; 研究生6000元/年 |
专科生4000元/年; 本科生5000元/年; 研究生6000元/年 |
个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县级残联复审、公示,市级残联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市或县(市、区)根据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将资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 每年6月底前 | 0351-4112568 | ||||
20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中央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补贴对象由县级残联组织认定并收集相关信息证明,需符合如下相关条件: (一)对象范围: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二)对象条件: 残疾评定补贴应发给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如果当年人数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对象扩展到上一年度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且未发放补贴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
150元/人 | 150元/人 |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年底前发放 | 0351-4722196 | ||||
21 |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资金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 因战一级13188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优待证所在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 因公一级124164元/年 | ||||||||||||||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 因病一级116736元/年 | ||||||||||||||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 因战二级119340元/年 | ||||||||||||||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 因公二级109932元/年 | ||||||||||||||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 因病二级102852元/年 | ||||||||||||||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 因战三级104712元/年 | ||||||||||||||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 因公三级95688元/年 | ||||||||||||||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 因病三级87108元/年 | ||||||||||||||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 因战四级85824元/年 | ||||||||||||||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 因公四级75324元/年 | ||||||||||||||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 因病四级67284元/年 | ||||||||||||||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 因战五级67032元/年 | ||||||||||||||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 因公五级56988元/年 | ||||||||||||||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 因病五级51444元/年 | ||||||||||||||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 因战六级52368元/年 | ||||||||||||||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 因公六级48180元/年 | ||||||||||||||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 因病六级39564元/年 | ||||||||||||||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 因战七级39084元/年 | ||||||||||||||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 因公七级33996元/年 | ||||||||||||||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 因战八级24672元/年 | ||||||||||||||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 因公八级21960元/年 | ||||||||||||||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 因战九级20484元/年 | ||||||||||||||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 因公九级16008元/年 | ||||||||||||||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 因战十级14400元/年 | ||||||||||||||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因公十级11964元/年 | ||||||||||||||
22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4185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 烈属4185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23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10584元/年 | 6348元/年 | 1694.4元/年 | 市县财政合计2541.6元/年,具体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24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6201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5501元/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25401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261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3781元/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23781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668.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546元/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515.2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808.4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596元/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559.6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462.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578元/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545.2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25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0548元/年 | 5892元/年 | 1870.4元/年 | 市县财政合计2785.6元/年,具体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26 |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8772元/年 | 8772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2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补助72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补助72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93061 | 此标准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 |||
28 | 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和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4055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3244元/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433元/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028元/月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4055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3244元/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433元/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028元/月 | 县级按残疾性质和等级自行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351-8300926 | 此标准为2024年1月1日标准,以后年度根据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 |||
29 | 老年村医退养补助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省级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问题的通知》(晋卫农[20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82号)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8]5号) |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 | 200元/月 | 100元/月 | 市县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市县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补助范围 | 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 按月发放 | 0351-3580683 | ||
3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中央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奖励对象,以人为单位 | 80元/人/月 | 80元/人/月 | 80元/人/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当年计发,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0351-3580773 | |||
31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项目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中央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晋财社〔2022〕122号)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起,以人为单位 | 720元/月 | 460元/月 | 720元/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351-3580773 | |||
32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项目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中央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晋财社〔2022〕122号)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起,以人为单位 | 850元/月 | 590元/月 | 850元/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351-3580773 | |||
33 | 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项目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中央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晋财社〔2022〕122号) |
对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人为单位 | 一级520元/月 二级390元/月 三级260元/月 |
一级520元/月 二级390元/月 三级260元/月 |
一级520元/月 二级390元/月 三级260元/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351-3580773 | |||
34 |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省级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2〕234号) |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本人年满60周岁止(以人为单位统计) | 50元/月 | 50元/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省4项奖扶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0351-3580773 | ||||
35 |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省级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2〕234号) |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家庭,以户为单位统计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子女年满1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3000元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奖励金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子女年满1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3000元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奖励金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省4项奖扶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当年计发,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0351-3580773 | ||||
36 | 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省级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2〕234号) |
双女绝育家庭,以户为单位统计 | 一次性奖励 3000元(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0元(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 |
一次性奖励 500/300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省4项奖扶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当年计发,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0351-3580773 | ||||
37 |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 省级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2〕234号) |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以户为单位统计 | 一次性补助 5000元 |
一次性补助 500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省4项奖扶系统 | 县(市、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 | 当年计发,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0351-3580773 | ||||
3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晋民发〔2020〕51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 (晋民发〔2022〕53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15%确定。2025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82元/人/月。 | 省市县负担比例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157 | 该项目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
3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0〕51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 (晋民发〔2022〕53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持有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20%确定。2025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9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54.5元/人/月。 | 省市县负担比例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157 | 该项目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
40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 标准由各市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民政审核确认-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166 | 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
41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 标准由各市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民政审核确认-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166 | 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
42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0.8倍确定; 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确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2024年,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320元/月·人;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975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236 | 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我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公布后,确定保障标准。 | ||||
4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山西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供养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供养机构 | 按季 或按 月发 放 |
0351-6387166 | 2017年建立了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挂钩联动,照料护理标准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 |||
44 | 临时救助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5]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23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或者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一般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县财政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紧急程序: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乡镇审核审批- 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 |
1.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2.直接向救助对象发放现金或者帮助救助对象垫付资金。 |
及时 发放 |
0351-6387166 | |||||
45 | 城乡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363 | ||||
46 | 高龄津贴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民发〔2024〕4号) |
全省8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 | 市县自定 | 低保家庭8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含)-8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1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 自定 | 自定 | 对全省符合条件老年人进行摸排录入系统,无需老人进行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1-6387363 | ||
47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19〕146号)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不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已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0351-6387236 | |||||
48 | 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山西省民政厅 | 中央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4号) | 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 |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 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351-6387236 | |||||
49 | 冬春救助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中央 |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1号) |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依据当年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由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并下达资金,各市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标准。 | 接收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需救助对象手中。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春节前发放完毕 | 0351-6819572 | |||||
5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关怀扶助 |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级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的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16〕147号) | 具有大同市户籍,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人为单位统计 | 一次性补助 5000元 |
一次性补助 500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当年计发,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 0352-7933824 | 此项补助市级不实行“一卡通”,由各县区开展“一卡通”,市县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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