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预算评审既包括部门预算项目评审、预算项目支出标准评审、预算绩效管理等事项,也包括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
第三条 开展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责:
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承担预算项目评审工作,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合规性、计价的合理性及投资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为预算评审工作提供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针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可组织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辅助评审。
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职责: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补充和完善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市直部门预算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项目从财政项目库拟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中选取。具体评审范围和起点标准如下:
(一)经项目审批部门单独立项工程建设费用投资预算(估算/概算)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单独立项工程建设费用投资预算(估算/概算)5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三)经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或拟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预算(估算/概算)6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类、园林绿化类项目;
(四)上述工程项目、维修类项目或信息化项目的其他费用(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可研编制费等)单项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部门、单位申请的预算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类项目;
(六)与财政投资项目相关的征收收储事项:绿化苗木迁移、涉占苗木、迁坟、建筑物拆除清运;其中50万元以上的管杆线迁改、土方工程类项目;
(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市级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经济性评价;
(八)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支出,包括事前预算绩效评估、事中预算绩效监控、事后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本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年度安排的预算支出标准评审;
(十)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十一)对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其他行政资源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政策评估;
(十二)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评审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评审起点标准以上的项目,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财政评审。评审起点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自评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报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进行复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如前期相关环节未经评审,或不符合第七条所述情形的,不单独进行结算评审,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评审。
第十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自评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项目支出总额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九)中央和省级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级评审的项目;
(十)硬件采购不涉及系统开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十一)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应急项目;
(十二)其他按规定不需评审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完备性、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重点审核;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和政策评估。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市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完备性、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具体环节包括: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项目后评价。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的项目决策机制。
(七)政策评估。评估涉及财政管理相关社会政策或计划的具体方案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评估可以在方案实施之前或实施之后进行,可为制订、修正或选择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其他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评审方法和依据
第十二条 围绕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评审,综合运用全面审查、标准预算审查、对比审查、筛选审查、分组审查、重点抽项审查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方案,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图纸、地勘报告、施工图预算及竣工报告等有关资料;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相关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七)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情况;
(八)其他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六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有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市级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须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大同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作为市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市财政局下达的评审任务,并接受其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
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对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结合项目情况提出预算评审建议,与评审机构对接,确定评审任务,明确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要求。
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对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或辅助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合规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五)强化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市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评审结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评审结论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自评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展的自评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可参照本细则有关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规范相关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级现有财政评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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