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0/2026-0021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7-23 16:38
标题: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大同市委统战部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同财农〔2026〕30号
时效: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大同市委统战部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3 16:38 来源:大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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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委统战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财政局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大同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2日

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6〕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市级财政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县(区)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重点帮扶群体嵌入生产发展各环节;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县(区)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为稳定务工就业的重点帮扶群体发放稳岗补贴;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及省内跨县域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和“景观振兴”等形象工程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购买各类保险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各县(区)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县(区)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县级申报的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部分产业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市级组织竞争遴选的方式,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对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县(区)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统战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统战部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报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对市级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原则上应当于市人大批准预算后20日内提出所管理的帮扶资金分配建议并报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收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资金分配方案后2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下达当年帮扶资金预算,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在接到市级帮扶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县级必须将帮扶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不得简单切块到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条 帮扶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综合考虑本市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县(区),推动均衡发展。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市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帮扶任务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科学论证,严格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流程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市级帮扶资金,拟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六条 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台账归档等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县(区)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不得使用帮扶资金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县(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县(区)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县级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核查。中央、省级和市级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有关政策要求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省级和市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财农〔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方向

基础性因素(权重50%)

政策性因素(权重40%)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权重10%)

 

 

 

1

 

 

开发式

帮扶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

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 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 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和省内跨县就业,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根据年度常态化 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2

少数

民族

发展

 

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 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3

欠发达

国有农

场巩固

提升

 

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 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农场改革等情况

根据年度资金绩

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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