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民办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精神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晋教人〔2013〕40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5〕3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中在编在岗教师;市县(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专技岗位人员;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中签订规范人事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在我市属地符合注册对象条件的省属有关单位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类型
(一)首次注册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申请首次注册。
(二)定期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按规定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市县(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专技岗位人员及在我市属地符合注册对象条件的省属有关单位的在编在岗教师注册条件比照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注册条件执行。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在网上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学校、幼儿园(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中等职业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企业办幼儿园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5.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定期注册材料中的(1)(2)(3)项材料,同时提交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幼儿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学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五)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和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校和幼儿园提交的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给出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公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七)准予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五、注意事项
1.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相符的一本证书申请注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中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对申请人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申请人,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给予注册。
4.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申请人,可给予首次注册,但需要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取得相应等级教师资格,否则应及时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后,各地各校不得再聘用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在高学段任教。
5.教师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和身心健康证明,实行单位审核鉴定并出具证明和个人承诺制度,详见《山西省中小幼定期注册教师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证明》(附件1),双面打印。
六、工作安排
(一)个人申请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在2025年10月13日8:00至10月24日18:00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https://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后,在2025年10月13日8:00至10月24日18:00内向任教学校提交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对本校(园)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大同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摸底汇总表》(附件2)《大同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名册》(附件3),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登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用户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给出确认或完善信息意见。
(三)注册初审
学校将《大同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摸底汇总表》(附件2)《大同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名册》(附件3)和教师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审于2025年11月3日前。
(四)注册复核
市教育局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复核于2025年11月7日前。
(五)注册终审
省教育厅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终审。
(六)公示、归档
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注册结论在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注册结论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七、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八、注册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九、工作要求
1.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定期注册工作任务。要严格工作程序,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和谐稳定。
2.各县(区)在实施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及时报市教育局。
3.各县(区)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提前对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情况进行摸底,及时督促教师办理证书补发或换发手续,及时更正证书错误信息,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办理。
联系电话:0352-208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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