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贯彻“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思路,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岛”,强化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审核备案,建设中监督管理和建设后绩效考核,保证项目建设的实效性、先进性与节约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同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市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的要求,规范立项、建设、运行三个阶段的合理性审核、建设监督评估、运行服务考核等管理机制,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是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建设监督和运行考核工作,统筹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层面的设计规划、咨询论证、审核备案、监督评估,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以及数据交换机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内部决策、立项申报、招标采购、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停用报废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直部门需要县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七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每个市直部门的建设中项目和运行中项目开展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采用“一年度一考核,一部门一报告,一汇编一公示”的方式,汇总年度建设中项目的整体情况,形成长效、公开的政务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
第八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及县级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市直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填报项目建设申请表,编制项目建议书等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评估论证,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合理性审查意见备案证明后报市行政审批局立项审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市直部门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信息化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表与项目建议书,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市直部门申报的备案文件后,组织对项目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后对该项目进行备案;经论证认为该项目不具备备案条件,则不予备案。
为保障全市信息化项目监督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市政府授权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各阶段工作中需要的专业项目论证,包括并不限于信息化系统、网络工程、硬件设备、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领域评审评估事宜。
第十条市直部门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十一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需求,建设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市直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
市直部门应将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录入管理平台,未列入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山西省省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为市直部门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云服务清单,包括基础资源服务(IaaS)、支撑平台服务(PaaS)和应用服务(SaaS)。
第十四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由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
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市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由市直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八条市直部门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九条市直部门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直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要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填报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提交调整申请,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市直部门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直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在项目建成运行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直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反审批要求、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项目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于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具体市直部门限期整改。
市直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市直部门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直部门运行中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维护、停用报废、信息共享、运维机制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项目应用效率、客户服务程度、操作难易程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应用进行评估。对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调查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市直部门应立足本单位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升应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社会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以政务信息化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职能力,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市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项目整改工作以及督促市直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管理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各部门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务云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平台,应满足全市政务信息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管理功能,全市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进行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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