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4/2025-00176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06 16:45
标题: 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时效:

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1-06 16:45 来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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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X委员:

日前,收到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大同市委员会第十五届四次会议的《关于规范大同民营口腔种植行业的提案》。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民营口腔种植行业规范发展的关注与深入思考,您所阐述的行业背景、问题及提出的建议都十分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经过我局医疗监管部门深入研讨及市场调查,现就对您的提案初步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口腔医疗机构发展迅速,在原各大公立医院口腔门诊主导口腔诊疗的基础上,大批民营口腔诊疗机构也应运而生,这种状况对我市人民口腔病患的治疗、矫正、修复等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在种植牙需求日益增长的当下,国家种植牙集采政策切实降低了价格,让更多患者受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口腔医疗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个别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种植体、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使用假冒医疗器械及药品注册号的产品、设置隐形消费等不规范不合法现象。确实如您所说,这些行为和手段不仅扰乱口腔诊疗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声誉,严重威胁患者健康权益,同时也不同程度的阻碍和制约了口腔医疗的发展。

您提出的加强监管力度、明确价格底线、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患者教育这四点建议,为解决行业问题提供了全面且可行的思路。

加强监管力度结合国家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精神和工作部署,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和切实执行中央及省级部门不随意对实体经济经营干预的前提下,我局相关工作部门按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口腔医疗经营及使用机构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或行业执法检查,加强对经营者使用、销售相关医疗器械的产品源头、物流、仓储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注册证、无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人员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口腔诊疗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为正当经营、信誉良好的口腔医疗机构清除害群之马。对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口腔医疗器械、植入体、对口腔检查及诊疗等需严格消毒却缺乏消毒处理、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逃避后期诊疗康复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明确价格底线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体现,合理的价格会培育健康繁荣的市场,但不合理的价格也会造成一个市场畸形与恶性发展。我局积极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相配合,探讨依据种植体集采价格和合理医疗服务成本制定价格指导区间、明确最低价格底线的价格政策,以避免医疗机构为抢占市场而进行恶意低价竞争,既要保护合法经营机构的利益,又能让患者在合理透明的价格体系下,公平选择医疗服务。

强化行业自律一个稳定运行的规范化行业主体是引导行业积极健康发展的外部动力,好的行业协会既能发挥行业内部自我管理作用,也可与外部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以促进行业的繁荣发展。我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积极组织监管专业人员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参与口腔医疗机构的行业建设,促进该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遵守,宣传优秀机构做法,使之成为指导该行业规范经营的标杆。

加强患者教育患者是医疗经营单位生存的基本源头,只有患者才是整体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最终投票人。患者整体健康知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升患者的自我医疗评价,从需求端推动行业进步发展。我们通过每年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宣传周活动,在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学校、商场、公园、药店等公共经营和活动场所持续性的对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用药用械鉴别、合理用药用械等多方面进行宣传,努力提高我国的人民整体医疗素质,推动我国医疗体系的全面发展。

此外,我们将积极构建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从外部加强和形成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形成有力约束,为构建良好有序科学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口腔医疗体系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任务。

尊敬的白书荣委员,我们会将您的这些宝贵建议贯穿在今后的工作和执法检查中,同时,也期待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民营口腔种植行业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实现医患互信,全民健康,行业长远进步。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大同民营口腔医疗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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