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5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XXX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整治直饮水市场及打击转供水偷逃税费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整治直饮水市场及打击转供水偷逃税费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能够充分发挥直饮水市场和转供水偷逃税费规范的价值作用,有利于促进供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供水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二、关于整治直饮水市场及打击转供水偷逃税费需给您说明的是:
(一)我市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城市供水的定价,由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进行成本核审后制定价格。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2〕2号)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部门制定,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并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具体工作。
(二)我市供水分类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特种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可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目前,我市的直饮水属于哪一种城镇供水分类,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供水公司暂时定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下一步,市场部门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认定的谁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供水产业价格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19年机构进行改革,职能重新调整,将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调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政府定价执行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调控价格、价格监测、实行保护价格措施、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价格职能仍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改部门制定的供水分类价格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发现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责令改正,予以规范,涉及违法违规的进行行政处罚。
1、加强对供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供水价格到家家户户,进一步加大供水价格监管力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并主要依托12315、12345热线和平台,及时处理供水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毁约涨价、价外加价、利用水费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不法投机分子,切实维护供水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擅自提高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城镇供水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指导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和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所售商铺价格信息,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示价格,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2、开展涉企公用企业事业价格专项治理,规范价格行为。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几年来我局都统一组织、统一指导开展涉企价格收费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了供水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多次提醒规范拒不整改的,坚决严厉打击,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布,价格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价格秩序持续稳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3、加强价格监管宣传培训,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逐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全面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强化员工培训,提升法律意识,确保各岗位从业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三、关于您提出的整治直饮水市场及打击转供水偷逃税费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认真吸纳您提出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供水行业价格监管力度,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1、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供水产业价格行为的监管,2025年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统筹运用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信用惩戒、媒体监督等手段实施综合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同时与发改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积极推动供水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同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理价格行为。
2、强化案件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利用水费收取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供水经营者价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3、强化部门协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齐抓共治格局。及时将发现的定价不合理现象抄送市发改部门,便于价格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价格违法行为根源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维护供水市场价格稳定。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城镇供水产业价格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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