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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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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9-01 15:27
标题: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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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1 15:27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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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健全土地储备新机制”指示精神,规范大同市中心城区范围储备土地(做地)行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1、强化规划引领,实施统一储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库,实行储备土地的统一入库出库管理;严把储备土地出库关,建立核查机制,实现净地出库。

2、成立土地储备工作决策机构

坚持政府主导,成立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组,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历史遗留问题及重大事项。

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规范征地补偿标准。

为充分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结合我市实际,对积极配合土地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净地”的,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的地块,按四个级别区实施征地补偿加清场包干奖励:一级区30万元/亩;二级区25万元/亩;三级区20万元/亩;四级区15万元/亩。规划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含仓储)的地块,征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清场包干奖励一律为5万元/亩;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10万元/亩的也可申请按照10万元/亩大包干一次性补偿;可自行选择清场包干奖励或大包干补偿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占地按照市政府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清场包干奖励(或大包干补偿)费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4、明确“做地”主体

各区政府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具体工作、落实征收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和各类市政管线(包括水、气、热、电力、通讯等)迁改及绿化苗木迁移的实施主体。实行土地征收完成交付制度。

5、环境调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需纳入储备的土地,应由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古调查勘探等方面的核查、评估,对土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预防,保障安全供地。

6、储备土地管护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入库储备土地进行管护,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直至地块完成出让并移交竞得人为止。

7、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新机制

为充分调动区政府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市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结合督查量化考核结果按不超过出让金纯收益10%的比例分配至所属区政府,用于统筹解决征地、拆迁以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推进。国有土地收购及市级直接收储的土地,成本据实结算,原则上土地收益市级全部留用,不予分配。

8、开展量化督查考核机制

市政府督查室对项目推进完成情况及完成时效开展项目量化督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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