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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级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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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1-26 16:44
标题: 《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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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6 16:44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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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有效优化全市金融营商环境,强化政府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更好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

(二)征求意见

市政府办先后征求吸纳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意见建议,提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内容。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依法设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共7条。明确了应急周转资金来源、部门职责、实施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共2条。明确了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对象和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为依法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欠税漏税行为等。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或拖欠资金占用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等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收回。共6条。明确了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审核、备案、发放、归还、资料归档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机构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机构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经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后,由承办主体从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续贷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五章,监督和风险控制。共6条。对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合作银行机构、市直相关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约束。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机构负责评审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对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申请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认真评估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认真核实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应急周转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共3条。明确了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

第七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期限。

 

解读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352-624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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