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0/2025-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1-16 09:28
标题:
大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16 09:28
来源:市体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大同市体育局 | 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
2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大同市体育局 | 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
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同市体育局 | 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
4 |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大同市体育局 | 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
5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大同市体育局 | 大同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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