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288
信息分类: 大同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2日
文号: 同政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标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15 16:09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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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绿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71号)及《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格执法等措施,解决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绿化管护水平不高、毁绿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不断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有序推进城镇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绿地养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规划与审批阶段的管控力度

1.规划管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将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作为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审批服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配套绿化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负责审查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在审批过程中,要以省、市制定的城市古树、大树保护、移栽、砍伐及占用绿地等审批事项的技术标准作为审批的依据,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的原则。

(1)部门协作与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确保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方案审定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未达到《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对于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下的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于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将方案、初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2)树木移栽与砍伐审批。要严格执行树木移栽、砍伐和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因客观原因确需砍伐、移栽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占用绿地的,须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砍伐、移栽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审批部门批准;二十株以上(含二十株)的,需由审批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植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十五株,保证成活。砍伐和补植工作应当在园林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临时占用绿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审批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地人应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依法补偿;如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高建设过程的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实行项目责任制。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招标时,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至少占总人数的1/3,投标人须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且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施工过程监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的一致性,督促建设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各方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坚决避免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设计标准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侵占绿地行为。

3.竣工验收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应纳入综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因季节等原因植物种植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组织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需设立绿地竣工平面图标牌、绿线公示牌或绿地界限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落实相关附属绿地的日常管护

1.养护责任分配及经费落实。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养护管理并负责经费落实;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并负责经费落实;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养护管理并负责经费落实,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并负责经费落实。

2.园林式居住区创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工作,探索园林化单位创建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单位和居住区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积极性,并进行复查、督促及整改。

3.专业技术培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大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对附属绿地绿化的指导。定期组织街道、社区、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单位开展园林绿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绿化养护技术等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4.代征代建绿化用地管理。按照谁建设、谁养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代征代建绿化用地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压实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统筹推进附属绿地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跟踪督查和情况通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绿化建设

动员社会力量认种认养城市树木,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吸纳民间资金投资园林公益事业,为广大市民和单位参与城市绿化开辟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居住区探索共建共享绿化模式。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橱窗,广泛开展园林绿化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倡导群众广泛参与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多种形式的社区绿化技能培训或体验活动,增强市民与自然融合发展、互动体验,不断提升广大居民建绿、护绿意识。

(三)强化园林绿化监管和执法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随意移栽、砍伐、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等行为;对发现的随意移栽、砍伐、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等现象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意见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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