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2/2026-0009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6-02-11 16:08
标题: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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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6-02-11 16:08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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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我厅开展的各类行政检查工作适用本基准。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厅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四条 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第五条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厅机关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

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个案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限制。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

第六条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勘验等方法开展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法开展检查。

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承担行政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年初制定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应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内容、方式等。

第八条 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协调,最大可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厅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

(三)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四)听取检查对象意见;

(五)客观记录检查情况;

(六)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检查档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确认检查结果。除涉密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准自2026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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