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2/2026-0009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6-02-13 09:57
标题: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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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6-02-13 09:57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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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检查对象 年度计划
1 市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上按规定已公示年度信息的矿业权人(具体检查名单以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告的实地核查名单为准)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2 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3 地图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4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5 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测绘资质单位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6 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
7 对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测绘法》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项目)、矿山企业、测绘单位等相关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8 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养殖场、宾馆饭店、加工厂等实体店 根据省林草局开展“清风行动”“爱鸟护鸟专项行动”的通知检查
9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检物采取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拍摄、复制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并调查取证;(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检疫人员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持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各类苗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省林草局、省林草有害生物防检总站工作方案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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