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码 | D20240402002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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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办理房屋过户 | ||
诉求内容 | 陈女士来电反映:在平城区有一套和丈夫共同财产的房屋,现出售房屋办理过户,由于丈夫是植物人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咨询此情况如何办理房屋过户。 | ||
诉求人 | 陈女士 | 处办单位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处办回复 | 您反映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陈女士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已通过电话答复陈女士。 | ||
事件地点 | 平城区 | ||
留言时间 | 2024-04-02 16:28:55 | 回复时间 | 2024-04-08 15:2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