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码 | F202406170026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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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2025年后采矿证申请条件 | ||
诉求内容 | 林先生来电咨询:2025年以后,低于30万吨的铁矿是否不能批采矿证。 | ||
诉求人 | 林先生 | 处办单位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
处办回复 | 根据《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第四条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铜矿、30万吨/年石膏矿、1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锰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10万吨/年冶镁白云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以上矿种新建和改扩建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自2025年起,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不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应通过资源整合、产能核增等方式,于2025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未达到的,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 | ||
事件地点 | 灵丘县 | ||
留言时间 | 2024-06-17 16:13:09 | 回复时间 | 2024-06-19 10: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