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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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 同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 《大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


                    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同政办发 〔2021〕 42 号



            各县 (区) 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
            质量要求,建立我市农村房屋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现将 《大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
            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


                                 施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
            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参                               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规建设、质量安
            照 《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                              全、抗御灾害、功能适用、成本经济、绿色环

            工 监 理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试 行) 》(晋 政 办 发                  保、风貌彰显的原则,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2020〕 117 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                        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建筑风貌。

            南 (标准)》(DBJ04/T416-2020),结合我市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主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要分为两类: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                           (一)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

            设用地上,凡依法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00 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 (含两层)、跨度小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农村房屋,其新                               于 6 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房或者村集体建设用
            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筑活动和相关监督                               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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