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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第二十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
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由省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合作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 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
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相 还省、市财政。
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 第八章 附 则
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金融机构故意提供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
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 局负责解释。
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不能按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归还的,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对超 原 《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
过 20 日以上的占用时间仍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 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利率 1.5 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视情况按程序报
告市金融办提请市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金
融机构资格、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
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基本情况报市财
政局备案。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
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承办主体应建立应急周转资
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 10%提
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
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
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 20%后,可暂
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计提,不得挪
作他用。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
支范围包括:
(一) 相关税费;
(二)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
工资;
(三) 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 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
支出。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
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
资金。
第七章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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