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1-00016 
							
						
						
							主题分类: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时  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现公布《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俊明
2014年12月2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创新,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大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二、《大同市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三、《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四、《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五、《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六、《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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