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大同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交通有序管理。现将《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我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质量和行驶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促进我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四轮电动乘用车、四轮电动货车。
第三条 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乘用车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60km;百公里耗电量≤15km•h;侧倾稳定角≥35&deg;;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运车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60km;百公里耗电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20&deg;;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生产小型低速电动车企业须是大同行政区划内并取得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或是大同市行政区域内整车或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参股的企业。
第六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七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其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生产观光车、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
第八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部门对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验。
第九条 申请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准入企业,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准入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企业准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市经信委发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公告。
第十一条 通过市经信委生产准入公告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发布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
第十三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四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五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晋B电”,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
第十九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六年内每两年进行一次人工查验。超出六年后,每年由生产厂家进行车辆检测,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后续的人工查验。
第二十一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二十三条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只允许在大同市行政区划内1级以下(含1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我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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