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18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发文字号: 同政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6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同政规〔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医药产业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速大同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提升我市原料药和制剂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服务链,加快推动大同市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在“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上发挥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从事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化学药、中成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及健康产业领域研发创新、生产运营等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产学研合作奖励

1.编制重点项目研发清单。聚焦我市生物医药的关键领域、共性技术或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可带动新技术产业化落地的重大装备和可转化的科研成果,鼓励企业与高校共同研发,按项目总经费的10%进行奖励。

2.对企业与高校共建医药产业学院、高等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并持续开展科研合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鼓励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组织员工参加管理、研发、销售等类型培训或员工学历提升,提高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三、研发创新奖励

医药企业开展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药品注册分类给予分阶段奖励支持。奖励范围为2019年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后,符合下列相关支持要求的药品:

1.创新药。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包括1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

新药研发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试验结果符合方案预期并将申报申请上市资料上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2.改良型新药。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包括2类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3类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

新药研发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临床试验结果符合方案预期并将申报申请上市资料上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3.仿制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中的3-4类化学药。

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的,且2025年后(含2025年)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不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且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4.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对2025年后(含2025年)新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四、承接委托生产奖励(合同生产奖励)

对于符合承接药品生产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在2019年12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后,签订承接委托生产合同(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承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服务的,当年单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同剂型规格按同一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持有人(委托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品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扩大国内外影响力奖励

1.对2025年后(含2025年)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采购备案目录且中标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企业2025年后(含2025年)通过FDA、EMA、CEP、PMDA或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鼓励医药企业通过积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非遗产品、知名品牌、老字号等荣誉,扩大企业及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2025年后(含2025年)新获评国家级荣誉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新建项目奖励

1.对于新引进的医药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25年以前注册的医药生产企业,2025年后(含2025年)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对于企业投资完善产业园配套设施,牵头共建共享动力、废物处理、物流、检验检测实验室等设施,或投资建设园区共用原料生产线,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融资补贴

对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用于本企业项目建设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且贴息额最高为贷款本金的3%(含),计算贴息时以支持期内贷款实际计息天数作为计算依据,每个支持对象年贴息额最高300万元。

八、附则

1.本措施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及评审,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兑现。

2.同一药品注册证书,省、市、县(区)三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3.本措施自2025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医药产业扶持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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