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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2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责。因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 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 城市建设要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按照循序
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虽然 渐 进 、 节 约 土 地 、 集 约 发 展 、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未达到 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则 , 科 学 确 定 城 市 定 位 、 功 能 目 标 和 发 展 规
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 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
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
压案不查的,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
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带。
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非法占用、出租、 (三)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牢固树
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及对非法占 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
用 耕 地 和 在 承 包 耕 地 上 进 行 非 农 业 建 设 , 闲 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
置、荒芜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等行 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加强永久基本农田
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要依法给 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各县 (区)、各
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处罚、责令辞职的,坚决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
给予处罚、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设等相关规划和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
其刑事责任。 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
五、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措施 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永久基本农
(一)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 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 者擅自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
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
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从严控制 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
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质量等别较高的耕地。实 进行严格论证,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
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存量土地、补充耕 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
地能力挂钩。合理安排开发区布局,新建或整 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
合 开 发 区 要 避 让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和 永 久 基 本 农 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要建立永
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较高等级耕 久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
地。 制度,认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加强
(二)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土地使 卫星遥感监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
用标准。工业建设项目进入各类开发区或产业 统,准确掌握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
聚集地,要大力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营 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提出
商环境。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 《工业项目建设 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严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用地控制指标》 的要求,供地文件和用地合同 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
必须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 员的法律责任。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 (四) 建立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机
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不 制。积极推进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各级涉农
符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要求的工 资 金 整 合 , 完 善 耕 地 保 护 补 偿 机 制 , 鼓 励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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