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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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1/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雪、积冰的,责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                                   (三)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
            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并依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有
                (七) 未经批准擅自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                           关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 等 活 动 , 或 者 未 按 批 准 时 间 和 要 求 进 行 活                   第十五条        责任区内有痰迹、粪便、瓜果
            动,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场的,责令立即                               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野广告的,责任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依法受委
            元以下的罚款。                                            托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立即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责任单位有下列                     除;逾期未清除的,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予以处罚: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                                第十七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五
            乱倒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停放车辆,私设                               包”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地 桩 , 摇 晃 、 攀 折 树 木 , 剥 刮 树 皮 , 穿 越 绿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带 , 损 坏 草 坪 、 花 坛 和 绿 篱 的 , 责 令 立 即 改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二十元以上                               责任。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第 十 八 条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二) 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                           权、循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的,责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污染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绿 地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2


                                    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 、《大 同 市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三、《大同市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
            定》(2005 年 6 月 22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49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 年 9 月 15 日大同市人
            号发布)                                               民政府令第 63 号发布)

                 二、《大 同 市 道 路 货 运 出 租 车 管 理 办 法》                    四、《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9 年
            (2008 年 1 月 28 日 大 同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0 号            10 月 20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发布)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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