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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1/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雪、积冰的,责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 (三)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
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并依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有
(七) 未经批准擅自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 关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 等 活 动 , 或 者 未 按 批 准 时 间 和 要 求 进 行 活 第十五条 责任区内有痰迹、粪便、瓜果
动,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场的,责令立即 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野广告的,责任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依法受委
元以下的罚款。 托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立即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责任单位有下列 除;逾期未清除的,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予以处罚: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 第十七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五
乱倒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停放车辆,私设 包”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地 桩 , 摇 晃 、 攀 折 树 木 , 剥 刮 树 皮 , 穿 越 绿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带 , 损 坏 草 坪 、 花 坛 和 绿 篱 的 , 责 令 立 即 改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二十元以上 责任。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第 十 八 条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二) 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 权、循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的,责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污染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绿 地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一 百 元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2
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 、《大 同 市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三、《大同市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
定》(2005 年 6 月 22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49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 年 9 月 15 日大同市人
号发布) 民政府令第 63 号发布)
二、《大 同 市 道 路 货 运 出 租 车 管 理 办 法》 四、《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9 年
(2008 年 1 月 28 日 大 同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0 号 10 月 20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发布)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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