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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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4/2022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责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责 任 单 位责 任 单 位 :: 市 医 保 局市 医 保 局 、、  市
                                                               市卫健委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 卫 健 委卫 健 委 、、 市 市 场 监 管 局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审 计 局市 审 计 局 、、 市 公市 公
            市                                                      (十 一) 加 强 能 力 保 障 。 着 力 推 进 基 金
            安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安                                                  监 管 能 力 和 执 法 体 系 建 设 ,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九)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制 度 。 健 全 制 度 机                力 量 和 执 法 手 段 。 理 顺 行 政 监 管 和 协 议 管
            制 , 拓 宽 监 督 渠 道 ,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医 保              理 关 系 , 明 确 事 权 职 责 划 分 , 促 进 行 政 监

            基 金 监 督 , 实 现 政 府 监 管 、 社 会 监 督 、 舆 论              管 和 经 办 管 理 形 成 合 力 。 医 疗 保 障 行 政 部
            监 督 良 性 互 动 。 市 、 县 (区) 医 疗 保 障 部 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和 业 务 培 训 , 对 经 办 机
            要 建 立 医 保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员 制 度 。 聘 请 人 大              构 协 议 管 理 、 费 用 监 控 、 稽 查 审 核 工 作 责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 群 众 、 新 闻 媒 体 、 专 家 学              任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跟 踪 问 效 , 对 经 办 机 构 内
            者 、 行 业 组 织 代 表 等 担 任 社 会 监 督 员 , 对 定              部 控 制 风 险 情 况 开 展 第 三 方 评 估 , 对 基 金

            点 医 药 机 构 、 经 办 机 构 、 承 办 医 保 业 务 的 商              监 管 岗 位 人 员 实 施 全 员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 各 县
            业 保 险 机 构 、 参 保 人 员 进 行 广 泛 深 入 监 督 , (区) 人民政府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确保通
            履 行 监 督 义 务 表 现 突 出 的 , 可 以 给 予 奖 励 。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加 强 基 金 监 管 力 量 , 确 保 通

            强 化 信 息 披 露 。 经 办 机 构 每 半 年 公 告 一 次 基              过实施系统培训提升基金监管能力。((责任单责任单
                                                               位 :: 市 医 保 局市 医 保 局 、、 市 财 政 局市 财 政 局 、、 市 卫 健 委市 卫 健 委 ,, 各 县各 县
            金 收 支 、 结 余 和 收 益 情 况 ;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每              位
                                                               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季 度 公 示 一 次 医 药 服 务 费 用 、 价 格 、 质 量 和              区
            履 行 医 保 协 议 情 况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强                  (十 二) 严 惩 骗 保 行 为 。 深 化 打 击 欺 诈
            化 政 策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 权 威 发 布 打 击 欺 诈              骗 保 专 项 治 理 , 强 化 医 疗 机 构 内 外 勾 结 欺

            骗 保 成 果 ,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监 督 作 用 , 根 据 统              诈 骗 保 问 题 线 索 处 置 , 推 行 一 案 多 查 、 联
            一 安 排 曝 光 典 型 案 例 。((责 任 单 位责 任 单 位 :: 市 医 保市 医 保  合 惩 戒 , 运 用 纪 检 监 察 、 协 议 、 行 政 、 司

            局                                                  法 等 手 段 实 施 综 合 治 理 , 持 续 保 持 打 击 欺
            局、、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
                 四、保障措施                                        诈 骗 保 高 压 态 势 。 建 立 和 完 善 联 合 执 法 、
                (十) 强 化 法 治 保 障 。 着 眼 建 立 长 效 机                信 息 共 享 、 重 大 案 件 协 作 机 制 , 依 据 全 国

            制 , 积 极 推 进 基 金 监 管 法 治 化 、 规 范 化 建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欺 诈 骗 保 行 为 的 立 法 解 释
            设 。 贯 彻 实 施 医 保 基 金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 完 善              推 进 行 刑 衔 接 , 依 法 严 厉 惩 处 欺 诈 骗 保 犯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和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 以 促 进 合 理              罪 行 为 。 充 分 发 挥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作 用 , 医
            使 用 医 保 基 金 、 严 守 基 金 安 全 红 线 为 导 向 ,              疗 保 障 、 卫 生 健 康 、 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依 法
            创 新 医 保 服 务 机 构 协 议 管 理 , 建 立 定 点 医 药              依 规 加 大 行 政 处 罚 力 度 。 对 欺 诈 骗 保 情 节

            机 构 动 态 管 理 和 退 出 机 制 。 完 善 监 控 机 制 ,              特 别 严 重 的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和 个 人 , 应 依 法
            转 变 监 管 方 式 , 将 监 管 对 象 由 医 疗 机 构 延 伸              作 出 最 高 限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 执 业
            至 医 务 人 员 , 监 管 重 点 由 单 一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经 营) 资 格 、 从 业 限 制 等 处 罚 ; 对 欺 诈 骗

            转 向 医 疗 费 用 和 医 疗 服 务 绩 效 双 控 制 。 出 台              保 情 节 严 重 的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和 个 人 , 纳 入
            并 落 实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诊 疗 标 准 , 逐 步 开 展 临              医 保 信 用 管 理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 实
            床 路 径 管 理 , 完 善 并 落 实 临 床 药 师 制 度 、 处              施 联 合 惩 戒 。((责 任 单 位责 任 单 位 :: 市 医 保 局市 医 保 局 、、 市 公市 公

                                                               安 局局 、、 市 卫 健 委市 卫 健 委 、、 市 市 场 监 管 局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市 行 政 审市 行 政 审
            方 点 评 制 度 , 强 化 临 床 应 用 和 评 价 等 标 准 规              安
                                                               批服务管理局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范运用。((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司法局、、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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