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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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文件·

            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司签定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                    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
            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

            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                               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
            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企业的外部董事;违                               限 按 外 部 董 事 与 任 职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执

            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任职公司除特殊要求外,保密期限一般为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                    三年。
            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续聘的,其职                                              第七章      附      则

            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则,
                 当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参
            解聘:                                                照本办法执行。
                (一) 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 达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状况原因,不
            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 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 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 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 工作失职的;

                (八) 擅自离职的;
                (九) 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八项规定”精

            神行为的;
                (十)《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
            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任职届满前,外部董事可
            以 向 市 国 资 委 等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申 请 , 按 程 序 批 准 后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其 中 , 市 管 企 业 外 部 董 事 向 市 委 组 织 部
            报 备 。 在 未 批 准 辞 职 前 , 外 部 董 事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 的 , 依 法 追 究

            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任职公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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