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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文件·
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司签定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 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
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
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 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
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企业的外部董事;违 限 按 外 部 董 事 与 任 职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执
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任职公司除特殊要求外,保密期限一般为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 三年。
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续聘的,其职 第七章 附 则
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则,
当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参
解聘: 照本办法执行。
(一) 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 达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状况原因,不
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 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 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 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 工作失职的;
(八) 擅自离职的;
(九) 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八项规定”精
神行为的;
(十)《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
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任职届满前,外部董事可
以 向 市 国 资 委 等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申 请 , 按 程 序 批 准 后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其 中 , 市 管 企 业 外 部 董 事 向 市 委 组 织 部
报 备 。 在 未 批 准 辞 职 前 , 外 部 董 事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 的 , 依 法 追 究
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任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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