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6-0001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标  题: 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17日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2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俊义

2026年9月17日


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大同古城保护条例》《大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同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城区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南至北都街、北至平城街的围合区域内居住、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市、平城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同古城保护需要,加强大同古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五条 市、平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大同古城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平城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文物、宗教、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同古城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大同古城内文物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内使用明火;

(二)配电设备、电气线路和电器的选型、安装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防火要求;

(三)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大同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的,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消防救援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焚香、点灯、烧纸等活动应当在室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购物、新型演出等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二)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三)严格落实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对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技术规范;

(五)外窗、阳台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民宿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外,其建筑还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民宿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客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确因大同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的,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消防救援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民宿和新型演出场所的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管理。

第十四条 大同古城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置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第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下列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主动到古城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备案: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建设活动;

(三)其他按规定纳入小型工程予以消防安全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十七条 大同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一)燃烧旺火,放飞热气球、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四)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五)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增高建筑物;

(六)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大同古城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设消防站,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消防水枪和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同古城火灾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一条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大同古城智慧消防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履行大同古城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同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者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在住宅小区建筑物超过4层的住宅内开设的住宿设施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民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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