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fgw00/2023-0006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5-20 15:19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同发改粮储发[2023]8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0 15:19 来源: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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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粮食储备体系,提高我市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加快构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切实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大同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同市财政局

202315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粮食储备体系,提升我市稳定粮食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加快构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根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企业储备)是由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四条 企业储备粮权属于承储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企业储备粮油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二章 储备建立

第五条 我市市级企业储备由市政府统筹建立,县级企业储备由市指导、县区政府统筹建立。企业储备应急动用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

企业储备采取“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的方式,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发改、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按照应急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启动并实施应急动用,同时将动用情况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储备及动用情况负责安排所需必要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地方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并对承担的企业储备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企业储备粮油的加工、储存保管和推陈储新等工作,执行应急动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六条 企业储备按照“试点先行、存量优先、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中建立,也可结合实际选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或其他类型粮食企业试点建立。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仓储组织管理能力和稳定的商品销售网络,能自主完成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具备与建立企业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加工能力、销售量、库存量和周转量;

(五)所拥有成品粮油必须是企业资产或自购、或为企业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合作经营,共同出资、共同管理的;

(六)粮食加工、经营台账完整齐全。

第八条 符合承储条件的申报企业先提供申报材料,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由发改部门对申报企业管理情况、库存情况、仓容安全及卫生情况、投放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实地评审。对评审结果及申报材料综合分析后,结合辖区应急调控需要,确定企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九条  发改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根据企业的承储意愿、上一年度的承储表现和企业实际能力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对经过核定的承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第三章 规模、品种及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储备规模由各级发改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每个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按不低于企业7天的平均加工量水平确定;每个粮食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按照企业的日常平均经营量和日常平均库存量来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储备品种主要为面粉、大米等成品粮及中、小包装食用油,如承储企业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也可建立小麦、稻谷等原粮储备。

第十四条 企业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粮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作为企业储备,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第三章 补 贴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补贴标准:企业储备粮成品粮每年每斤0.10元;企业储备包装食用油每年每斤0.20元。县级企业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发改部门按季对企业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储备数量、质量、储存情况的检查结果,财政部门按时据实拨补。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企业储备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对仓(罐)房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库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明显标识,储存仓房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落实隔热措施。

 承储企业对专仓内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成品粮油应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摆放合理,按品种、规格堆叠整齐,利于快速进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要按堆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保管登记卡,如实记录品种、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储备采用包装袋包装的,包装袋要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各品种储备实际库存量在不低于确定的企业储备数量90%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推陈储新,适时轮换。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协议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储备,配合并执行政府相关指令,不得擅自动用企业储备。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储备统计月报制度。承储企业应每月按要求向当地发改部门报送相关产品购销、加工、库存数量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统计数据。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按照当地《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企业储备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数量不实、擅自动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违反协议约定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有关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方案。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企业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企业储备动用后,各级发改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会同财政部门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清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储备的投放一般按照市场价出售;对由于限价出售产生的价差损失,相应补偿标准应纳入动用方案。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大同市粮食局印发的《大同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同粮字201341)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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