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19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9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及财政投资行为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安排、预算绩效及财政投资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法定支出标准、行业规范标准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采用科学专业方法,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对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评审机构职责:

评审机构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承担预算项目评审工作,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价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为预算评审工作提供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级发改部门主要职责:

(一)深入研究国家和省级的政策动向,以及资金扶持的方向和领域,做好对上争取资金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争取资金支持;

(二)组织市级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建设主体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前谋划和储备项目,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财力可行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省级的政策要求,提高项目的成熟度。

第六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组织市级发改、财政部门、建设主体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论证并实施审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职责:

(一)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补充和完善评审所需资料,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准确、规范、完整;

(二)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职责:

建设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与预算评审相关的部门应做好监督、指导、协调、配合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先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依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市直部门预算项目和财政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含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维修类项目、征收收储事项、专项经费类项目、绩效评价事项、预算支出标准、项目后评价、政策评估及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评审的项目。

第十条 各类项目具体评审起点由市级财政部门规定,对于有评审起点的项目,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财政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如前期相关环节未经评审,不单独进行结算评审,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评审。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完备性、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绩效评价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审核。主要是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与相关要求相符;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是否匹配;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审核。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级财力水平相适应;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计价的合理性及投资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具体环节包括: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项目后评价。运用适当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实施方案、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有关资料;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定额标准、规范和信息等。

第十四条 围绕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评审,综合运用全面审查、标准预算审查、对比审查、筛选审查、分组审查、重点抽项审查等方式实施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管理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的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市级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相关送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订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五)强化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市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评审结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据评审结论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九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其他与财政预算评审相关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需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确认相关预算,并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大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级现有财政预算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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