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04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航天、航空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0日
发文字号: 同政规〔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时  效: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政规〔202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相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同云冈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大同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责任制。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大同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细则应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

(三)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明确各类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各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四)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气象、无线电、机场等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依法开展大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共同加强大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依据行业规章划设的以大同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空间区域,涉及大同市区域范围包括:平城区;云州区;云冈区全域除鸦儿崖乡西南部分区域;新荣区全域除助马口、栗恒窑村沿线以西;阳高县全域除罗文皂镇东北部分区域;天镇县卅里铺乡、赵家沟乡部分区域;浑源县永安镇、西坊城镇、蔡村镇、沙圪坨镇、东坊城乡、裴村乡、驼峰乡、西留村乡、下韩村乡、南榆林乡、吴城乡全域和青磁窑镇、大仁庄乡部分区域;广灵县梁庄镇部分区域;左云县鹊儿山镇、店湾镇、张家场乡、管家堡乡部分区域;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第八条 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做好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九条 大同机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绘制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告,作为净空管理、审核、监督等的依据。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十条 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包含但不仅限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以及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举行为,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及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因需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经评估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大同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大同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大同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十六条 针对大同机场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由机场协调产权单位进行熄灭、遮蔽或改装,如产权单位不配合开展,机场应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

第十七条 在大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在大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九条 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含)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超高物体和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配合大同机场建立机场临近区域内对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管控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超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时有权予以制止。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机场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在机场航班保障期间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的施工机械时,由机场评估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灯或机场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机场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需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机场负责发布航行通告。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的施工机械并通报机场。

大同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机场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大同机场加强与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机场净空巡查工作,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

第二十五条 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大同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大同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大同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二十六条 大同机场应采取措施防治鸟害及动物侵入,对进入机场围界以内的鸟禽、牲畜等野生动物,大同机场可以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确保飞行安全。

大同机场周边设置鸟类禁养禁飞区,大同机场围界外8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类动物。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等吸引鸟类动物的场所或设施,消除鸟害隐患。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内饲养、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的行为管控,协助做好机场周围鸟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大同机场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大同机场日常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净空限高咨询;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当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

第二十九条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规划审批的非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广告牌、自建房、各类天线、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风力发电机、电力铁塔及线路等设施),由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无线电等主管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出口按程序进行净空审核,并做好审核通过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三十条 需省级及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市、县(区)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取得相关净空审核意见后,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职能部门依据审核意见方可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通知大同机场。

第五章 特情处置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大同机场在净空巡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障碍物产权单位或个人认为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与大同机场复核认定。确认超高时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三)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跟踪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需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高效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

(六)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大同机场备案,机场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三十五条 大同机场在净空巡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

(二)跟踪所属县(区、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时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验收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大同机场净空巡查人员在净空巡查中,在净空保护区内发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事件时,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大同机场,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要求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公安、体育部门,由公安、体育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要求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查人员及时向机场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大同机场在净空巡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军民航空域管制单位,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发现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秸秆等农作物情况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对应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八条 大同机场在净空巡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九条 大同机场净空巡查人员在净空巡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消除安全影响后,应将隐患消除结果向机场予以通告。

第四十条 大同机场在净空管理工作流程中,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特殊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后,出现整改推进缓慢,或是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净空联席机制,多方联动,协调推动整改工作。

第六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风筝、孔明灯、升空型烟花等升空物。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者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四十二条 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将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划设为禁放区,禁放区内禁止燃(升)放各类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空飘物、风筝和孔明灯等。将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的范围划设为限放区,限放区内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空飘物、超过120米的“低慢小”升空物等。

因举办重大活动,确需施放焰火、孔明灯,或经市政府批准组织重大庆典、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对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应当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事先书面征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无人机进行升空活动、作业或航拍,需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程序,持军方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同意使用空域进行作业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等,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与机场进行通报并协商,合理管控,确保飞行安全。当确需开展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活动时,由大同机场按相关程序上报周边军民航,按照管制协议进行调配和通报。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在大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批准的高度。

第四十六条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升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机场报备,并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如需再次升放需再次向机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使用无人机人员,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第四十八条 大同机场应当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认真分析周边空飘物产生的时间、空间,确定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大同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场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七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大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大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大同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条市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大同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十一条市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大同机场、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公布大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大同机场设置保护标志。

第五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在审批(审查)大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种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大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满足以下规定及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八)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六条 大同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其他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行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的,应据其行业属性由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分别由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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