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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2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4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同政办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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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 (区) 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                                  (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建设用地供
            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应时,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有关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前,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需要配建地块的规划设

            〔2022〕 36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                         计条件中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
            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                              建筑面积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
            〔2023〕 24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                               约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配建指标及权
            住 房 配 建 资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晋 财 综                   属等事项。

            〔2020〕 37号) 文件规定,为严格落实保障性租                              (二) 市发改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申报新
            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要求,现将有关                               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事宜明确如下:                                            和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一、配建范围                                             (三) 市住建局根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
                 二、配建标准                                       《大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住宅总建                            议书》,明确配建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
            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                              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

            于1%的公租房。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                              的项目,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大同市公共租
            资者自持,可以自持运营或委托运营。建成后                               赁住房配建建设资金缴纳协议书》,明确资金缴
            的公租房按合同约定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纳时限、核算方式、违约行为的处理等事项。

            部门,不宜配建的项目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四)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项目备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时,根据土地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内容将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列
            (晋财综〔2020〕37号) 规定缴纳建设资金。                           入备案条件;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配建程序                                        时,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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