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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2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4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同政办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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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区) 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 (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建设用地供
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应时,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有关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前,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需要配建地块的规划设
〔2022〕 36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 计条件中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
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 建筑面积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
〔2023〕 24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 约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配建指标及权
住 房 配 建 资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晋 财 综 属等事项。
〔2020〕 37号) 文件规定,为严格落实保障性租 (二) 市发改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申报新
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要求,现将有关 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事宜明确如下: 和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一、配建范围 (三) 市住建局根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
二、配建标准 《大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住宅总建 议书》,明确配建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
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 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
于1%的公租房。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 的项目,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大同市公共租
资者自持,可以自持运营或委托运营。建成后 赁住房配建建设资金缴纳协议书》,明确资金缴
的公租房按合同约定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纳时限、核算方式、违约行为的处理等事项。
部门,不宜配建的项目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四)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项目备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时,根据土地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内容将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列
(晋财综〔2020〕37号) 规定缴纳建设资金。 入备案条件;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配建程序 时,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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